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
职工在我院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待遇。
一个自然年度内,参保职工在我院发生的政策范围(符合范围)内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报销。
1.起付标准:400元。
2.报销比例:在职职工按50%,退休职工按60%报销。
3.年度支付限额:在职职工2000元,退休职工3000元(支付限额不结转,不累加到次年度)。
4.待遇算法:普通门诊费用支付额度=(符合范围内费用-起付标准)×相应级别医疗机构/在职、退休支付比例。
5.不予报销的情况: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;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;按职工医保住院、门诊慢特病保障等政策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;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。
类别 | 起步线 | 报销比例 | 年度限额 |
一级及未定级 | 二级和三级 | 一级及未定级 | 二级和三级 |
在职 | 200元 | 400元 | 60% | 50% | 2000元 |
退休 | 200元 | 400元 | 70% | 60% | 3000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