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
信息来源: 发布时间:2024.01.02 浏览:2623 次

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

 

职工在我院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待遇。

一个自然年度内,参保职工在我院发生的政策范围(符合范围)内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报销。

1.起付标准:400元。

2.报销比例:在职职工按50%,退休职工按60%报销。

3.年度支付限额:在职职工2000元,退休职工3000元(支付限额不结转,不累加到次年度)。

4.待遇算法:普通门诊费用支付额度=(符合范围内费用-起付标准)×相应级别医疗机构/在职、退休支付比例。

5.不予报销的情况: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;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;按职工医保住院、门诊慢特病保障等政策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;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。

类别

起步线

报销比例

年度限额

一级及未定级

二级和三级

一级及未定级

二级和三级

在职

200

400

60%

50%

2000

退休

200

400

70%

60%

300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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