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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区)医疗保障局、卫生健康委员会,市医保中心,市属公立医疗机构:
根据《安徽省医疗保障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》(皖医保秘[2024]76号)要求,现就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转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2024.12.30六医保秘〔2024〕91号---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.pdf